长三角普惠医疗健康发展联盟(温州)健康产业联盟
栏目:资源共享 发布时间:2022-09-06

《 联盟赋 》

长长长三角联盟

普惠众民爱宜达

医疗健康民生事

发展联盟你我他

亲爱的朋友们好:

为《健康中国 2030》发力。

为响应温州市人民政府倡导的"两个健康",促进非国有制经济体的健康发展和经济

人士的身心健康,是《健康温州 2023》的民生大事。

长三角普惠医疗健康发展联盟的恵民政策即将惠及到长三角 40 个地级市,逐渐成立

区域联盟,温州即将先行。

1,长三角普惠医疗健康发展联盟•温州论坛

(暨第二届论坛)

2,长三角普惠医疗健康发展联盟(温州)健康产业联盟

(成立大会)

3,东方中谷(温州)脑健康咨询管理中心同时启动正式运动。

以上三项重大事务的活动时间确定在 11 月上旬(详见会议议程),温州万豪国际大

酒店。

东方中谷(温州)脑健康咨询中心设立的各县、市、区分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

中医馆,企事业单位为机制的成为联盟(温州)健康产业联盟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

事单位。

参加联盟的人员在经《长三角联盟总部》审核通过后,作为联盟(温州)健康产业联

盟的理事会人选。由成立大会会员举手表决通过。

通过后给予表彰授牌,以资鼓励。

长三角普惠医疗健康发展联盟(温州)健康产业联盟(筹)

中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合筹备小组长江三角洲普惠医疗健康发展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江三角洲普惠医疗健康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长三角地区相关城

市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及专家学者,通过平等协商自愿

组成的跨区域跨业界支持普惠医疗健康事业发展的联合体创新平台。

第二条 基本宗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医疗事业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方针政策

和部署,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及长江经济

带发展战略与规划,调动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力量,激发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

创造性,以普惠医疗健康发展为主线,以跨界跨域、产智融合为两翼,整合国内外医

疗、产业、科技、金融,以及规划设计、管理咨询、战略研究、人才培养等各方资源

与力量,长三角医疗卫生体系体制机制优化,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合理下沉,

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卫生医疗、医药器械、健康养老、科技金融等

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在长江三角洲率先实现公共医疗普及普惠,健康水平普遍提高,

人民共享幸福美好的生活。

第三条 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民主协商,务实合作,融合发展。

第四条 基本任务:围绕建设健康长三角的总目标,支持和帮助地方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科研单位与金融机构,以及广大医疗健康工作者,解决实现普惠

医疗中的实际困难与问题,促进区域、行业与企业协同发展。

(一)支持医疗资源融合,促进学科建设协作。

(二)支持传承创新融合,促进中医药业协作。

(三)支持康养事业融合,促进政策市场协作。

(四)支持产业跨界融合,促进政府企业协作。

(五)支持人才培养融合,促进行业跨界协作。

第二章 联盟成员

第五条 联盟由单位成员组成,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

(二)拥护本联盟章程,具有加入本联盟意愿;

(三)在本联盟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履行联盟成员义务,积极参与联盟活动。第六条 联盟成员加入联盟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

(二)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联盟会议和活动;

(二)对联盟应组织实施的项目、联盟的发展及健康长三角建设提出建议和倡议;

(三)优先承接联盟对接的政府、企业和其他机构委托的合作项目;(四)优先享有联盟组

织的各类交流和培训活动;

(五)按联盟规则,监督联盟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联盟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落实执行联盟各项决议和工作安排;

(三)积极参与,建言献策,提供有关资料,促进联盟各项合作;(四)维护联盟权益和声

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五)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六)按规定承担联盟工作开展所需经费,为联盟工作目标实现提供相应的技术、人力和物

力保障。

第九条 联盟成员有退出联盟的自由。成员单位要求退出联盟,应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

第十条 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联盟章程的,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联盟建立完整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指导小组、专家委员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秘书

处。

(一)政策指导小组由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及江浙沪皖地方相关合作交流及卫生健康

管理部门人员等组成。

(二)专家委员会为联盟决策咨询机构,由联盟相关行业资深专家组成。

(三)理事会为联盟最高决策机构,由联盟成员单位派出代表组成。任职人员应为联盟成员

单位主要或重要负责人。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理事。理事会任期为四年。

(四)专业委员会为联盟专业运作机构,由联盟相关行业成员单位组成。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任职。

(五)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办事机构。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 1 名,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常

务理事会批准后任职。

第十三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的职责:(1)审议通过章程;(2)选举产生联盟常务理事;(3)审议听取

联盟相关工作报告。

(二)理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人主持,须有 1/2 以上理事

或委托人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委托人 1/2 及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三)常务理事会的职责:(1)选举产生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秘书长、专家委员

会主任的任职和罢免事项;(2)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审议联盟章程修订事项和联盟重要的

内部管理文件;(3)决定联盟发展方向和重大事项;(4)批准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

协调资金筹措、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5)定期组织召开联盟常务理事会和扩大会

议,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或扩大会议听取联盟成员对联盟工作和发展意

见;(6)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立,听取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7)决定联盟成员的

加入和除名事项;(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常务理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委托其他副理事长主持,须有 1

/2 以上常务理事或委托人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或委托人 1/2 及以上

通过方可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五)涉及以下内容事项须经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生效:(1)修改联盟章

程;(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3)常务理事会认为须经常务理事会成员审议

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

(一)专家委员会职责:(1)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负责联盟

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2)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根据行业

技术发展趋势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编制或审议重点项目实施方案;(3)联盟常务

理事会授予专家委员会的其他职责。

(二)专家委员会的任期为四年,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

(一)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二)专业委员会会议每一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要职责为: (1)执行委员会决议;(2)决定专业委员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3)审议

和批准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4)提名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5)批准委

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秘书处职责:(1)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常务理事会决定,负责承办联盟日常事务;

(2)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撰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3)负责受理联盟外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4)负责受理联盟项目(专题、课题)的立项申请;(5)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企业、

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6)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等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联盟经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和项目经费。第十八条 联盟经费来源为:

(一)联盟成员自愿缴纳经费;

(二)捐赠、资助;

(三)国家、地方政府拨款的项目经费;

(四)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地方政府提供的资助经费;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经费。

第十九条 联盟日常办公经费用于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

作以及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联盟经费每年收缴一次。

第二十一条 联盟所有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在联盟规定的范围

以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联盟经费使用情况,联盟秘书处应定期向联盟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联盟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成员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联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自行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联盟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通过后启动清算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章程未尽事宜由联盟各成员单位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